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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58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8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5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2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城东街道灵凤村民委员会、江南街道厦良村民委员会、莲塘镇美仪村民委员会有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3.7570公顷(水田1.1551公顷、旱地6.9742公顷、其他园地3.3977公顷、有林地0.5349公顷、灌木林地0.3778公顷、农村道路0.4158公顷、坑塘水面0.3206公顷、沟渠0.2348公顷、设施农用地0.34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2.3678公顷(采矿用地0.1622公顷、农村宅基地2.2056公顷),共计16.1248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8.129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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