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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10号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5-23 08:3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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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210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玉政报〔20111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江岸社区江岸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南江街道新联村委会三联村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2.243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0010公顷、农村宅基地1.2422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玉林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玉林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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