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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10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13号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10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5-23 08:4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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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213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0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22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田乡东田村委会西岸村民小组,力水村委会花江、莫家庄、小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0.8862公顷(水田8.7497公顷、旱地1.7368公顷、果园0.0552公顷、有林地0.3275公顷、农村道路0.017公顷)征收为国有;另使用原由灵川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0.017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10.9032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2010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486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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