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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21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5日 |
桂政土批函〔2011〕22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0〕22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村民委员会上村、下村村民小组,清风村民委员会第四、五村民小组,星华村民委员会上窑、下窑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6.5334公顷(水田0.0403公顷、水浇地1.4518公顷、果园1.2130公顷、其他园地1.2300公顷、有林地1.7457公顷、坑塘水面0.2233公顷、设施农用地0.62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20.194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403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8.1315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0年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492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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