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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2010年度铝土矿矿山征用采矿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40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2日 |
桂政土批函〔2011〕240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2010年度铝土矿矿山征用采矿用地审批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0〕18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用平果县太平镇龙竹、内洪村民委员会,果化镇布荣村民委员会,坡造镇伏琴村民委员会,马头镇塘连、雅龙村民委员会所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48.7668公顷(旱地111.0630公顷、林地27.9687公顷、园地3.0719公顷、坑塘水面0.0866公顷、建设用地3.7124公顷、未利用地2.8642公顷),作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2010年度铝土矿矿山征用采矿用地,用地期限自批复之日起三年。
二、你市要督促平果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用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采矿临时用地期满后,你市要督促采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工程复垦,工程复垦从用地期满时开始,期限1年,工程复垦完成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并将验收合格后的土地及时归还被征用土地单位和群众。
四、你市要督促平果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完成土地生物复垦和地力恢复。
五、复垦面积不足的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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