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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74号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6-23 15:0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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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274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钦州市灵山县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0248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62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的钦州市2010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10413号)进行区位调整,总面积6.6065公顷,其中水田1.6960公顷、旱地4.5793公顷、天然牧草地0.3312公顷,将其调出建设用地区域,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灵山县灵城镇流屋埠村民委员会鲤鱼镜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6.6065公顷(水田1.6960公顷、旱地4.5793公顷、果园0.2554公顷、沟渠0.07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6.275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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