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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0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99号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0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6-28 15:54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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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299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合浦县2010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北政报〔201011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合浦县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浦县淡水养殖场的国有农用地0.7460公顷(均为坑塘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2003公顷(均为内陆滩涂),共计0.9463土地,作为合浦县2010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北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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