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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09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294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8日 |
桂政土批函〔2011〕294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09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崇政报〔2009〕8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江州区新和镇庆和村委会孔香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6.6363公顷(旱地0.8112公顷、果园5.6897公顷、农村道路0.13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未利用地0.9768公顷(其他草地);将原由广西国营新和华侨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50.1283公顷(旱地5.0671公顷、果园34.3425公顷、其它园地9.7674公顷、农村道路0.95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原由广西国营新和华侨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1621公顷(工业用地0.1069公顷、农村宅基地0.055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2.0974公顷(其他草地),共计60.0009公顷土地,作为崇左市2009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5.878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崇左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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