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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港赤水圩作业区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333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33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港赤水圩作业区码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梧政报〔2011〕4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藤县塘步镇赤水村委会赤水第一、二、三、四、六、七村民小组,大元村委会埌垌、岭尾村民小组,孔良村委会大石一、底村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2.6734公顷(水田4.5902公顷、旱地9.3426公顷、果园2.4961公顷、其他园地1.1026公顷、有林地3.3528公顷、其他林地1.5964公顷、农村道路0.0900公顷、坑塘水面0.10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5066公顷(采矿用地0.2000公顷、农村宅基地0.2995公顷、公路用地0.007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5.1400公顷(其他草地4.0406公顷、裸地1.0994公顷),共计28.3200公顷土地,作为梧州港赤水圩作业区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由藤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藤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藤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3.932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梧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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