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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334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1日 |
桂政土批函〔2011〕3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1〕6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长洲镇长地、龙平、寺冲村委会,兴龙办事处龙新、平浪;蝶山区龙湖镇高旺村委会所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49.4111公顷(水田0.1028公顷、水浇地0.4472公顷、旱地3.0772公顷、果园6.2903公顷、其它园地2.7333公顷、有林地19.1288公顷、灌木林地0.9081公顷、其他林地13.8653公顷、农村道路0.0688公顷、坑塘水面2.78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8.074公顷(工业用地0.1087公顷、采矿用地1.8819公顷、农村宅基地3.9259公顷、殡葬用地2.157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7473公顷(其他草地0.1618公顷、裸地3.5855公顷),将原由梧州市水产养殖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6.5735公顷(有林地0.0091公顷、农村道路0.3063公顷、坑塘水面5.8995公顷、沟渠0.35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67.8059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62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梧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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