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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滨江北路灵川段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693号 |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 |
桂政土批函〔2011〕69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滨江北路灵川段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8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大面村民委员会、甘棠村民委员会、禾家铺村民委员会、木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5.3011公顷(水田14.9296公顷、旱地1.8728公顷、水浇地1.4541公顷、果园2.4013公顷、有林地1.082公顷、其他林地3.0263公顷、坑塘水面0.4109公顷、设施农用地0.12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3115公顷(农村宅基地0.7557公顷、铁路用地0.555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2619公顷(其他草地1.2362公顷、裸地1.0257公顷);同时使用原由灵川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2.0141公顷(河流水面0.8139公顷、内陆滩涂1.2002公顷),共计30.8886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滨江北路灵川段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8.256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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