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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392号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7-13 15:12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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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392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2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委会、鹧鸪江村委会的集体建设用地9.197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7.0877公顷、农村宅基地2.1096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原由柳州市人民政府、长塘镇政府、柳州市交通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6.123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6.1226公顷、街巷用地0.0007公顷),共计15.3206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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