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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110KV磨盘(华侨园)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405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1〕40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110KV磨盘(华侨园)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辖区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的国有农用地0.2702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桂林市110KV磨盘(华侨园)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批后程序,按照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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