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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源花园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768号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5日 |
桂政土批函〔2011〕76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天源花园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1〕7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王家村民委员会茅坪村民小组、社山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8.4689公顷(果园2.8373公顷、其他园地0.5583公顷、有林地24.934公顷、其他林地0.13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未利用地0.000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8.4695公顷土地,作为天源花园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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