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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776号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1〕77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6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湘漓镇麦源村民委员会唐家村的集体农用地0.8212公顷(水田0.1557公顷、旱地0.0948公顷、果园0.239公顷、有林地0.33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农用地10.0643公顷(水田2.0188公顷、旱地0.15公顷、果园4.3738公顷、有林地3.0234公顷、农村道路0.137公顷、沟渠0.2112公顷、田坎0.150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5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10.9014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项目建设用地,由兴安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250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征占耕地及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得破坏农用地基本生产条件。若因城市建设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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