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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786号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12-20 14:4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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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786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1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12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新圩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4427公顷(旱地0.0785公顷、灌木林地0.1077公顷、其他林地0.25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使用原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0601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0.5028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1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078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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