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417号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7-19 16:46     来源:审批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11417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17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龙新村委会木头宕村民小组,万秀区城东镇扶典村委会扶典第三、四、五、六村民小组,河口村委会高坪、河口村民小组,思扶村委会冲口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5.0087公顷(水田1.4388公顷、旱地0.0680公顷、果园0.0775公顷、有林地10.5672公顷、其他林地1.3949公顷、灌木林地1.46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4183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019公顷、农村宅基地0.1947公顷、仓储用地0.0217公顷),共计15.4270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506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梧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