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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434号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7-29 16:35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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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434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4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贺州市八步区原八步镇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0.9168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8776公顷、采矿用地0.0392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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