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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猪只营养研究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426号 |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
桂政土批函〔2011〕42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猪只营养研究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报〔2011〕3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福绵管理区石和镇企业站的集体农用地2.5228公顷(旱地2.3512公顷、果园0.1160公顷、设施农用地0.05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地,作为玉林市猪只营养研究生产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351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玉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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