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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1〕821号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12-30 17:0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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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1821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报〔201165号)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分界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三十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6.3212公顷(有林地3.7008公顷、其他林地2.62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340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1912公顷(均为裸地),共计8.8528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玉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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