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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236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23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柳政报〔2012〕101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联合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2460公顷(水田0.2181公顷、旱地0.0007公顷、田坎0.0272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1438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共计0.3898公顷土地,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0.2460公顷。
四、你市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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