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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13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4〕509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6日 |
桂国土批函〔2014〕50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融水苗族自治县2013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3〕162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和睦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3129公顷(其中:旱地0.2282公顷、建设用地0.0847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2013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228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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