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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0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8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0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1 10:39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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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18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钦州市灵山县2010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0249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的灵山县200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07213号文件批准)和钦州市2010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10413号文件批准),总面积13.325公顷,其中水田3.4154公顷、旱地8.3078公顷、林地0.5406公顷、坑塘水面0.0720公顷、沟渠0.3927公顷、天然牧草地0.5965公顷,调出建设用地区域,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灵山县陆屋镇辖区内广西农垦国有新光农场的国有农用地13.1723公顷(水田2.7023公顷、果园10.47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其国有未利用地0.1527(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3.3250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0年第十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702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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