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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0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0日 |
桂政土批函〔2012〕2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15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檀圩镇境内广西农垦国有华山农场的国有农用地2.2064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作为灵山县2011年第五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批后程序,按照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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