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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八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2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0日 |
桂政土批函〔2012〕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1年第八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15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旧州镇樟木村民委员会林老村民小组、陆屋镇石子岭村民委员会龙兴塘村民小组、那隆镇高兰村民委员会李屋村民小组、三隆镇石梯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9818公顷(水田0.2012公顷、旱地0.4254公顷、果园0.3394公顷、有林地0.7324公顷、农村宅基地0.2628公顷、其他草地0.0206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山县2011年第八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626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钦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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