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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7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0 15:22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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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57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合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收回土地手续的请示》(北政报〔201111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1903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的国有未利用地0.485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6757公顷土地,作为合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收回国有土地批后程序,按照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北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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