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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0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7日 |
桂政土批函〔2012〕9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13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北区沙塘镇江湾、三合、杨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2225公顷(水田3.5244公顷、旱地0.8589公顷、灌木林地0.7952公顷、农村道路0.0134公顷、坑塘水面0.2388公顷、沟渠0.3347公顷、农村宅基地0.0150公顷、其他草地0.4159公顷、河流水面0.0262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原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0.0471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6.2696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383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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