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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110KV三旺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85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110KV三旺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7 11:1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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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85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110KV三旺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河政报〔201114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三旺社区南排第一、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0.0241公顷(均为旱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未利用地1.034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0581公顷土地,作为河池市110KV三旺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河池市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024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河池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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