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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95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7 08:5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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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95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河政报〔201112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双福村民委员会巴龙、龙红、龙下、黎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8843公顷(空闲地0.2553公顷、裸地3.629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项目建设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河池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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