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06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8 09:04     来源:审批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政土批函〔2012106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0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塘村民委员会农会村民小组、井头村民小组、莲洞村民小组、白花街村民小组,桂水村民委员会桂花村民小组、徐屋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9.1042公顷(水田8.0404公顷、旱地0.9567公顷、农村道路0.0484公顷、沟渠0.05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392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8743公顷、农村宅基地0.5183公顷),共计10.4968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8.99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