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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5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8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5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15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柳南区太阳村镇上等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944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征收为国有;使用原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2523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0.3467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11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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