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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57号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1-18 10:32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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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157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0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上宋村民委员会、西湾村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4.7692公顷 (其中水田1.7967公顷、旱地1.9234公顷、有林地0.4619公顷、灌木林地0.1224公顷、农村道路0.1661公顷、坑塘水面0.1268公顷、沟渠0.17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4.0062公顷(采矿用地1.047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2.5375公顷、农村宅基地0.421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6.441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同时使用原由贺州市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贺州市公路局、贺州市广济医院、平桂矿区管理处、西湾矿区管理处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1547公顷(城镇住宅用地1.7670公顷、农村宅基地0.0605公顷、公路用地0.327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802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17.4517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720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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