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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一批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59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8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5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一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3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立头村民委员会村本级及其和第一、四、五、六、八、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1150公顷(水田0.4603公顷、旱地0.4448公顷、农村道路0.0047公顷、坑塘水面0.1955公顷、沟渠0.00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087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将原由贺州市水岩坝矿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9062公顷(旱地2.4491公顷、坑塘水面0.45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339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国有未利用地0.003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4.4521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一批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35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贺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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