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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十里画廊景区骥马大门及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69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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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1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十里画廊景区骥马大门及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1〕13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阳朔镇骥马村民委员会骥马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2.0366公顷(水田1.0377公顷、果园0.1573公顷、农村道路0.0447公顷、坑塘水面0.715公顷、沟渠0.08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另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1027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31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2710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十里画廊景区骥马大门及停车场项目建设用地,由阳朔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37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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