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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20KV垌村(陆屋)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0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9日 |
桂政土批函〔2012〕20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20KV垌村(陆屋)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10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灵山县陆屋镇陆东村民委员会长垌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1319公顷(园地0.2195公顷、有林地1.8376公顷、农村道路0.0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未利用地0.938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共计3.0704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20KV垌村(陆屋)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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