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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年产10万吨生态有机肥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14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5日 |
桂政土批函〔2012〕214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年产10万吨生态有机肥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北政报〔2011〕127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合浦县广西国营钦廉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3333公顷(旱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合浦县年产10万吨生态有机肥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合浦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收回国有土地批后程序,按照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333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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