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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11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39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0日 |
桂政土批函〔2012〕239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市2011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收回手续的请示》(崇政报〔2011〕9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崇左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8.1584公顷(旱地2.3290公顷、果园5.3172公顷、其他林地0.3084公顷、农村道路0.2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0.8927公顷(均为公路用地)、未利用地0.663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9.7143公顷土地,作为崇左市2011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崇左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329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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