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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九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49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0日 |
桂政土批函〔2012〕24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九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3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开山镇开山村民委员会第十九村民小组、南乡镇南中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仁义镇龙珠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十七村民小组、仁义村民委员会第四、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9527公顷(水田1.1247公顷、旱地0.5931公顷、有林地0.5628公顷、农村道路0.0256公顷、沟渠0.0211公顷、农村宅基地0.4668公顷、其他草地0.1586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九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贺州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717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贺州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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