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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51号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3-20 09:3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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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251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117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英石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2028公顷(其中水田1.0584公顷、旱地2.0483公顷、沟渠0.0341公顷、田坎0.06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贺州市2011年第三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106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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