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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60号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3-27 10:03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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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260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19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冷水塘、龙汉塘、山脚底、园里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2.2493公顷(旱地4.1200公顷、果园6.3753公顷、其他园地6.127公顷、有林地2.1676公顷、其他林地0.3326公顷、农村道路0.6230公顷、坑塘水面2.4880公顷、田坎0.01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6.9558公顷(采矿用地4.9352公顷、农村宅基地2.020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0.8912公顷(其他草地),共计40.0963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12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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