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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1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263号发布日期:2012年03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2011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12-03-30 10:0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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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263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市2011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119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旺村民委员会第三、七、八、九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18公顷(水田3.7921公顷、旱地0.0704公顷、果园0.0054公顷、农村道路0.1233公顷、坑塘水面13.9644公顷、沟渠0.0391公顷、田坎0.005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百色市2011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18公顷。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费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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