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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生产10000吨矿泉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325号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生产10000吨矿泉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4-11 09:56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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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325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年生产10000吨矿泉水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15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大境乡新寨村民委员会蒙家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0.1722公顷(水田0.1347公顷、有林地0.0168公顷、其他林地0.02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0.003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0.1758公顷土地,作为年生产10000吨矿泉水项目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134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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