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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燃气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39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4日 |
桂政土批函〔2012〕39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1〕16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民委员会大泉水村民小组、路南村民小组,粟家村民委员会山南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3.578公顷(均为水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灵川县燃气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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