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农副产品包装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408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4日 |
桂政土批函〔2012〕408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农副产品包装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报〔2011〕18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羊公村民委员会矮山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1567公顷(旱地2.0666公顷、农村道路0.09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0.0068公顷(均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共计2.1635公顷土地,作为富川瑶族自治县农副产品包装项目建设用地,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二、你市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066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