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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421号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5-04 08:58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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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421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2011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111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玉州区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有关村民小组、林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有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23.8712公顷(水田18.0570公顷、果园0.0632公顷、其他园地0.1690公顷、有林地1.3398公顷、坑塘水面3.9542公顷、设施农用地0.28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0.073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23.9446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2011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8.057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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