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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442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2〕44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荔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22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荔浦县荔城镇黄寨居民委员会、金雷居民委员会、沙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五里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2.0326公顷(水田10.3048公顷、旱地0.6328公顷、果园0.3705公顷、有林地0.6748公顷、灌木林地0.0049公顷、坑塘水面0.044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5527公顷(采矿用地0.0325公顷、农村宅基地0.5202公顷)征收为国有,共计12.5853公顷土地,作为荔浦县2011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12.0326公顷。
四、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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