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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49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2〕49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10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石盆屯、竹耳屯,高岩村双仁屯,六座村码头屯的集体农用地35.4150公顷(水田14.4743公顷、旱地19.0857公顷、有林地0.1021公顷、农村道路0.7866公顷、坑塘水面0.0831公顷、沟渠0.8592公顷、田坎0.02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村屯的集体建设用地0.729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36.1440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3.56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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