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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497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2012〕49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山县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钦政报〔2011〕25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灵城镇附城、三多、十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2116公顷(水田0.3304公顷、旱地2.4120公顷、果园0.3741公顷、坑塘水面0.0715公顷、沟渠0.02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237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17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5674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742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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