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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06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2日 |
桂政土批函〔2012〕50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1年度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市政报〔2011〕204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63.2324公顷(水田19.1019公顷、旱地2.6521公顷、果园9.0174公顷、其他园地1.5034公顷、有林地18.2948公顷、农村道路0.9071公顷、坑塘水面6.8576公顷、沟渠0.7283公顷、设施农用地2.1544公顷、田坎0.1473公顷、建设用地1.1109公顷、未利用地0.7572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427公顷,共计64.3751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1.754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有关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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