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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507号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2-05-22 14:55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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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507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1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5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64.7194公顷(水田41.9659公顷、旱地0.3515公顷、农村道路0.6033公顷、坑塘水面5.2472公顷、沟渠1.6928公顷、设施农用地0.4810公顷、田坎0.0774公顷、建设用地11.0286公顷、未利用地3.2717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351公顷,共计64.7545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2.317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有关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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